浙江温州市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温州国家重要枢纽港建设,促进现代港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港口物流项目建设,对参与港口物流项目投资开发与经营管理的企业,给予税费和土地等方面优惠。

根据该《意见》,公共码头及港口集疏运设施项目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的码 头、泊位、通航建筑物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港口物流园区(或场站)项目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当年度由同级财政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第二年地方税收留成比上年度增长超过10%部 分的给予50%奖励。对公共码头用地、堆货场、其他非房屋建筑和道路用地的公用设施费,根据港口物流项目特点给予优惠。凡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 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港口物流项目企业的行政规费。

项目土地优惠上,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港口物流项目,列入市重点工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享受市重点工程的其他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经营公共码头企业用 地,经批准按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作为起始地价进行招拍挂公开出让,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计收有关土地规费。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 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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