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罗锐)从今天(1月1日)起,惠州市政府在全市征收沿海港口货物港务费。义务缴纳人包括所有经由惠州市沿海港口码头吞吐的内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的托运人、收货人。

  收费标准按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和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等多种情况属于免征范围。

  货物港务费先由码头经营人代为收取并按有关规定解缴。相关码头经营人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其所属港口进出港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计收货物港务费。

  货物港务费征收主体为惠州市港务管理局,由惠州市港务管理局委托惠州市航道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征收。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接受市物价、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缴、不按规定标准征缴货物港务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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