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郭海燕 实习生何璧报道 原广州南沙港口公司董事长王文峰与姐夫刘军因在选定施工队时,共同收受包工头81万元“好处费”,被南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刘军被判刑十年,后两人不服。近日记者获悉,上诉皆已被中院驳回。

据检方资料,2005年至2011年,王文峰在担任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港口公司”)董事长,在公司选定工程项目承包方时,经姐夫刘军介绍,认识了包工头温某。

随后,王文峰将港口公司相关工程交给温某承接,通过刘军,两人多次收受温某的“好处费”共81万元。其中,王文峰个人分得现金共计34万余,主要用于支付装修别墅时的工人工资,余款46万余为刘军所得。另外,检方还指控,2008年至2011年,王文峰曾另外收取包工头江某贿款5万元。

2012年4月,王文峰主动到南沙区纪委投案,立案侦查后被刑事拘留。后南沙法院作出判决,王文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1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39万余元。其姐夫刘军因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财产16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的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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