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公约)正式生效。该公约是在国际劳工组织三方框架下经政府、船东和海员三方取得共识后缔结的一部综合性海事劳工条约。公约将海员权益纳入统一的国际标准,有利于实现海员在船上的体面工作和生活。

统一全球海员权益保障标准

该公约被称为全球海员的“权利法案”和国际海事公约体系的“第四支柱”,分别对“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遵守与执行”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这些规定有效地统一了全球海员权益的保障标准,并为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适用和执行提供了现实的解决方法。

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处处长李恩洪介绍,公约的实施是国际劳工组织在其体面劳动议程中的一个重要成果,在全世界范围内实质性地推进了对海员权益的保障,提高了海员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同时,该公约的实施将为船东提供一个公平的竞技场,培育高素质船员和高质量的船东,从而推动国际航运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是海员大国,现有海员65万人,承担着全国93%的外贸运输任务;我国每年外派海员数量近10万人次,已成为世界重要的海员劳务输出国。然而,待遇不高、生活艰苦的现实条件让很多人不愿意将海员作为一项终身职业。公约提倡的海员体面劳动将鼓励更多年轻人投入航海事业,对于我国打造一支稳定而优质的船员队伍以及保障航运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从长远角度上来说,公约的实施亦对海洋强国战略的推进有重大意义。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网全面铺开

部海事局履约工作组成员梁万春介绍说,公约生效后,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我国的海员外派机构和经营国际航线参与国际竞争的船东。公约规定,通过非缔约国海员招募安置机构招募海员的,船东必须采取措施核实海员招募机构是否符合公约的标准。2011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加大了对海员外派机构的管理力度,满足了公约对海员招募安置机构的要求。

其次,针对海事劳工条件的港口国监督检查网将在公约实施后全面铺开,已批约国家的港口国监督官员将对到港船舶实施严格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我国船东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不久前,部海事局与中国船级社签署协议,委托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进行检查,并代海事管理机构发放海事劳工符合证明。

作为MLC2006公约的发起国之一,我国政府在公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针对履约工作作了一系列的公约研究和法律文件准备工作。交通运输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已达成履约合作备忘录,明确“双主管机关原则”和“共同管理、两部监管、一家发证”原则。在2013年中国海员大会上,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均表示,我国已基本具备批约条件,正在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据悉,公约2006年在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获高票通过。按照规定,公约在合计占世界船舶总吨位33%的至少30个成员国批准书登记之日12个月后生效。2009年公约达到了33%总吨位的条件;2012年8月20日,随着菲律宾作为第30个国家向国际劳工局递交批约文书,公约生效的两个条件均已满足,并在一年后即今天正式生效。截至今年8月,已经有41个成员国批准该公约,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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