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部日前公布的一份有关“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的通知指出,农业部将不再批准个人新建或购置渔船从事远洋渔业,不再批准通过代理或挂靠方式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农业部渔业局在接受记者书面采访时指出,根据中国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从事远洋渔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而由于历史原因,一些个人远洋渔船通过有资格的远洋渔业企业以代理、挂靠的方式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由于个人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容易发生安全、经营以及涉外事件,会对个人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威胁船员人身安全,而且会产生不良的对外影响。因此,为进一步提高中国远洋与渔业的安全生产,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农业部渔业局不再批准个人从事远洋渔业生产,不再批准通过代理或挂靠方式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针对这一政策,山东大学海洋学院副教授王亚民认为,与近海渔业相比,在远洋渔业领域,个人所面临的风险和不足要更多,管理也确实需要更加严格:“个人这一块从个体渔船从财力物力管理能力都有一定不足的地方,中国沿海捕鱼相对容易管理,但是如果到了远洋的话地面保障和服务能力还有安全保障,船员难以控制。最早远洋业都有很多办事处代表处,在陆地上保障其他地方的配套服务都容易管理,但是个体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个人的远洋渔船相对控制的严一些。”

中国农业部渔业局表示下一步将加强远洋渔业管理,提高远洋渔业从业门槛,以更加负责任的方式参与国际渔业资源养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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