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厦门海事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实现海运货物留置权案件。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申请实现海运货物留置权案件。

申请人长航某海运有限公司称其与被申请人香港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为被申请人承运9100吨铁矿粉从马来西亚LUMUT港到中国曹妃甸港。途经福建漳州东山外海时,因货物含水量超标、表面液化,导致船体倾斜发生危险,海事主管机关强制该船在古雷港卸货。申请人为此垫付了装卸费、港口费、救助费等费用,加上被申请人欠付的运费和装港滞期费,欠款总额近320万元,已逾货物价值。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曾要求提货,因不愿支付相关费用,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故货物并非无人提取,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海商法相关规定,厦门海事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案件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目前裁定已经生效。

留置货物是海上承运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常使用的方法。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担保物权的实现创设申请拍卖、变卖货物的非讼程序,但对申请拍卖、变卖的审查,应当依据物权法等法律。本案中,审查的依据应当是海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而根据该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不能成立,故应予驳回。本案的主审法官林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解释道。

林强指出,因留置权设立不需要登记,留置权是否有效成立、能否实现优先受偿,在实践中易引发争议。厦门海事法院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探索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为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提供有益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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