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我国内地首艘豪华邮轮“海娜”号被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扣押,造成1659名旅客及数百名船员滞留。事件引爆了国内舆论,舆情摆出了“一个奇怪的阵形”,本来水火不容的左右两边瞬间合流了:一边从指责政府“不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一边从鼓吹外国欺负中国人的民族主义出发,一致谴责韩国法院扣押“海娜”号,同时指责申请扣船的沙钢船务将国内公司矛盾交由外国法院处理,是把脸丢到国际上了。

其实,13日海航集团下属的海航旅行的“海娜”号被韩国法院扣押之后,海航方面先声夺人地拔高调门,称韩国法院“涉嫌违反国际公约,并致使邮轮上2300多名中国公民失去人身自由,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益”云云。

但是中韩两国的外交部都没有接这个话茬。16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介绍“海娜”号事件时,只强调了敦促韩方保障船上滞留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未质疑韩国扣船的合法性。韩国驻华大使馆也在官方微博表示:“韩国外交部就此事在各方面给予了积极的协助”。显然,两国都清楚扣船属于正常的海商法纠纷,不涉及两国的主权争议,应由当事双方通过司法解决。最终,海航方面乖乖支付了30亿韩元(折合人民币1688万元)保证金;同时,海航通过包机等方式接回了滞留旅客。

国人对于此次扣船事件的误读也不算意外,因为海商法的渊源、原理就很特殊,又涉及查明外国法律、外国法适用等复杂问题,甚至普通律师、民法专家率尔操觚也容易犯错误,贻笑同行。一位活跃于网络的法官就忍不住吐槽:“某些学法律的,根本不需要部门法知识,张口闭口宪法法理,公平正义两个词学会了啥问题都敢分析。”

这次韩国法院“扣船”,和以往中韩、中日领土、渔业纠纷中,外国执法船扣押我国船舶不是一个概念:这次的扣船是海商法制度中的诉前保全行为。海商法有特殊的“对物诉讼”制度,基于索要船舶的停泊费、船员工资、船舶碰撞索赔,以及船舶的租金、运费纠纷等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权,请求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扣船;扣船之后,船东要交钱才能放船。

这个诉前保前程序,与实体诉讼程序是分离的。当初海航集团旗下大新华拖欠沙钢船务的租船费,海航集团对租船合同做了担保,虽然当时双方约定适用英国法、选择英国仲裁管辖,但并不影响沙钢船务申请韩国法院扣船。而且韩国法院也有权扣船,韩国虽然不是《1999年扣船公约》的缔约国,但可以依据国内法,扣押停泊在韩国港口内的外轮;同样,中国也不是《1999年扣船公约》的缔约国,一样可以依中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扣押外轮。

或有问:“海娜”号本身没有拖欠沙钢船务的租费,为什么也被扣押了呢?各国关于扣船的范围有不同规定。美国是严格限制只能扣押当事船。有的国家可以扣“姐妹船”:即A、B两船同属于一个船东,A出事时,请求权人可申请扣B船。再进一步扩张的概念就是“联营船”和所谓“刺破公司面纱”。二战之后,不少船东为了规避扣船风险,专门注册“单船公司”——一艘船注册一个公司,出了问题不至相互影响。作为反制手段,海商法界提出了“刺破公司面纱”理论:主张突破公司的框架,把拥有联营、控制关系的船都列入扣船范围。韩国法院是依韩国法律作出扣船决定的,质疑韩国违反国际公约扣船是无力的。

事发之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沙钢船务舍近求远,放着天津海事法院不申请扣船,却让韩国法院扣船,本身敲响了中国司法公正的警钟,并引申到国内法院无原则偏袒国企上。这个话宏观说可能成立,想想目前的舆论环境、司法环境,扣押一艘装着2000多人的船(虽然只是扣船并不扣人),无疑可能引发激烈的“群体事件”,以及上级的严厉问责,这不是一家海事法院承担得了的,到时国内舆论环境也不会支持法院“依法办事”。我们也要借此反思一下,我们真的对依法治国达成共识了吗?

但从微观法律制度上看,未必是这样。如前所述各国的扣船范围都不相同,中国的扣船范围相对严格,而沙船之前两次申请扣押海航旗下船舶的南非、印度,都是扣船制度相对宽松的国家;这次选择在韩国申请扣船,也可能出于这种技术目的,未必就算“对国内司法绝望”。

用民族主义、公平正义等大词,解读一个海商案件,注定只能是六经注我、借题发挥,徒留一地鸡毛,既无助让公众理解真正的国际商事惯例,也无助于解决国内司法公正等问题。这似乎成了近年来舆论场争论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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