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上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颁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中国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正式面世,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自贸区仲裁规则吸纳完善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其中的制度创新无不体现了中国上海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的多元开放、迅捷高效、便利有序。人们关注:自贸区仲裁新规“新”在哪里?

  “仲裁员开放名册制”挑选仲裁员更多元

目前,上海自贸区仲裁院有625名仲裁员,分别来自39个国家和地区。

仲裁庭上会出现哪些仲裁员,跟法庭上由谁来执法槌,选择程序也很不同——在法院,原被告当事人当然不能选择法官,除非依照回避制度,某法官必须回避;在仲裁院,一个案件谁来做仲裁员,却是由当事人“说了算”。

而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有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将获得较原先更大的选择空间。

原来,“仲裁员名册制”是指将候选仲裁员的姓名、专长、经验和阅历编制成册,供当事人、仲裁机构或指定机构选择。但是,“名册制”上能提供的名单还是有限的,无法覆盖各类仲裁所需要的专家。

目前,世界上主要仲裁机构对“仲裁员名册制”存在两种态度:一种本身不制定仲裁员名册,但在个案中,若当事人需要,就拟订推荐名单;另一种专门制定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可以“按图索骥”,同时,仲裁机构也不禁止当事人在名册之外另选他人——这种做法被称为“开放名册制”。

我国《仲裁法》第13条要求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但《仲裁法》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只能在名册中挑选仲裁员。为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明确“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当事人可以在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也可以在名册外选择仲裁员——既体现了仲裁员名册制对当事人选择的参考和辅助作用,也不会对当事人的选择权利造成过多的限制,满足当事人广泛、多元选定仲裁员的需求。

  “紧急仲裁庭制度”临时救济更迅捷

紧急仲裁庭制度,也称紧急仲裁员制度,是为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紧急临时救济”的制度。

在世界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仲裁庭通常都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以保全财产或证据为目的的临时措施指令,向申请方提供临时救济。但在实践中,仲裁庭组成的过程通常耗时较长,有的长达数月,当事人在组庭前对“临时性救济”的需求往往不能从仲裁程序中得到满足。为此,一些仲裁机构在规则中加入了“紧急仲裁庭制度”。就我国现状而言,无论是相关立法还是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尚未采纳这一制度。

为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第21条对紧急仲裁庭作出规定——

■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成立紧急仲裁庭,申请必须附具理由;

■决定是否成立紧急仲裁庭的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紧急仲裁庭;

■担任紧急仲裁庭的仲裁员,应承担披露义务和遵守回避制度;

■紧急仲裁庭的职责范围和一般仲裁庭相同,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解散,并应向仲裁庭移交全部案卷材料,紧急仲裁员不能承担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紧急仲裁庭程序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小额争议程序”时间短了费用低了

顾名思义,“小额争议”,就是标的金额较小的争议。虽然我国《仲裁法》没有提出小额争议程序的概念,但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开始引入小额诉讼程序,法院审理符合“简易程序”要求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制”。

今天,这一立法态度也备受自贸区仲裁规则青睐,规则第9章增设了小额争议程序——争议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案件适用,体现了仲裁程序对高效、灵活、低成本三大核心价值的追求。

无疑,小额争议程序压缩了程序期限,提高了仲裁效率。一般仲裁程序和简易仲裁程序对当事人提交答辩和反请求的一般期限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的45日或20日,小额争议程序则将日期压缩为10日;同时,仲裁裁决作出期限也由6个月或3个月压缩为45天。

与此相对应的是,当事人“减负”了。小额争议案件目前拟订的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分别仅为100元和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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