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颁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兼容了国际通行规则与中国《仲裁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去年10月22日设立了上海自贸区仲裁院,今年1月启动制定《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共10章85条,吸纳、完善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包括完善“临时措施”,增设“紧急仲裁庭”制度;确立仲裁员开放名册制;细化“案件合并”、“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及“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以及降低了相应的仲裁收费等。

“与现行仲裁规则相比,这一规则增加临时措施及紧急仲裁庭制度、突破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名册制限制、引入友好仲裁制度、完善仲裁调解制度、设立调解员名单、充实合并审理及案外人加入的操作程序,亮点多、突破多、接轨多,更突出仲裁制度特有的自治性、独立性、专业性、高效率、国际化等本质属性与制度优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指出。

“仲裁规则的出台,在立法层面表明自贸区向国际化和法治化方向演进的又一个例证。从上述发布的规则来看,吸纳了国际上的一些先进经验,有些在国内具有开创性,为自贸区机构处理商业争议提供了更加高效、便利、公平、友善的解决机制,更有利于支持自贸区营商环境的改善。我们预计,下一步,规则必将推动我国《仲裁法》的修订,以及我国仲裁事业的国际化发展。”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和合伙人郑志对记者指出。

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闻万里介绍,紧急仲裁庭制度的设立,使自贸区仲裁规则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对当事人更具吸引力;确立更为开放的仲裁员选定方式,则既体现了仲裁员名册制对当事人选择的参考和辅助作用,同时又不会对当事人的选择权利造成过多的限制,满足当事人更为广泛多元的选定仲裁员的需求。

闻万里还表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制定《仲裁规则》的过程中,在赋予仲裁庭更多程序管理权和决定权的同时,让当事人拥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和自主权,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

同时,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方面还告诉记者,合并仲裁制度的完善以及设立 “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等制度,将便于有效解决关联案件,保持裁决的统一性,同时利于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现案结事了和减少讼累。此外,引入“友好仲裁制度”,即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由于上海自贸区在投资便利化、扩大开放等政策领域开展了一系列改革试点,在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企业落户的同时,客观上存在由于大幅提升国际投资、贸易的交易量,涉外商事纠纷不可避免地增多的情况。这均对争议仲裁提出了更高要求。《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此前外高桥保税区内每年会有20多起仲裁案件发生,案件多集中在传统的贸易、物流、仓储等方面。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方面表示,商事仲裁制度是自贸区法制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仲裁规则》的制定,充分尊重境内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赋予仲裁庭更多程序管理权和决定权的同时,让当事人拥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和自主权,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是境内外开放程度、灵活程度最高的国际化的仲裁规则之一,能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更为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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