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从财政部获悉,为更好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基础,修订出台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更好加强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

根据新管理办法,整合后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专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今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六大方向: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国外经贸发展事项。

两部门明确,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两部门此前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同时废止。

此外,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下达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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