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见习记者王春 通讯员林志书

台风天,一家三口路上不幸触电死亡,家属起诉沿街商住户及供电公司,要求赔偿各项费用2637829.5元。近日,浙江省温州市苍南法院龙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进行微博庭审直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涉案的三台空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空调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被告黄某是否系147号房屋门前空调的安装人及安装是否存在过错,空调的安全隐患与本案受害人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供电公司是否过错,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等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当日庭审持续近4个小时。

2013年10月7日,温州市苍南县遭受1949年以来在10月份登陆我国陆地的最强台风“菲特”的侵袭。当日下午3时许,夏某、余某带着感冒的儿子小夏(3岁)到苍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在返回途中,一家三口步行至龙港人民路147-149号房屋门前,夏某触电,余某伸手去拉,余某和小夏亦触电。经鉴定,夏某死因是电击死,余某和小夏死因是遭电击后落水溺死。

10月12日,龙港镇政府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专家对人民路147号、149号房屋外的三台空调外机进行技术检测,通过现场勘查后得出的鉴定结论为:“1、委托鉴定的空调室外机未发现漏电部位;2、空调器没有连接保护接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据了解,李某、林某系人民路147号房屋共同所有权人,而该房屋店面则由缪某承租用于开办新兴塑化店,在店门口安装有一台“格力”空调室外机。杨某、郑某系人民路149号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而该房屋店面则出租给了陈某。陈某、吴某系人民路151号、153号房屋共同所有权人,陈某将租用的龙港镇人民路149号以及自有的人民路151号两间房屋店面用于开饭店,在饭店门口安装有二台“奥克斯”空调室外机。人民路147号房屋门口的一台“格力”空调室外机系黄某出售并安装。

5月20日,余某母亲王某向苍南法院诉称,人民路147-151号屋前空调室外机的安装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供电公司在台风过境期间,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有监管不力之责。王某认为,李某、林某、缪某、杨某、郑某、陈某、吴某、黄某和供电公司对死者一家三口触电死亡有不可推卸责任。

在开庭前各被告纷纷答辩,均认为其与夏某一家三口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其中李某、林某答辩称,二人将房屋出租给缪某已经五年了,一未出现任何线路问题,不存在安全隐患;147号房屋前积水多,不排除死者在其他地方已触电身亡后,受水流推动影响;店面已经出租,相关设备由承租人购买保管,二人不存在任何过错的行为,对死者的死亡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所主张的诉求与二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二人作为本案第一、第二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但二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点经济上的补偿。杨某、郑小球答辩称,虽然二人是149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并不是该房屋店面的电器设施及线路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本案三人死亡后果是触电引起的,不是由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上的其他因素引起的。即使触电人身损害后果与149号的店面用电设施有关,也应当由责任人陈某承担,二人在该责任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则认为,一是对死者夏某及其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二是黄某对死者的人身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的责任,因为所装空调不存在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认为空调器专用电源插座上没有连接保护接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又认定空调外机没有发现漏电部位,这种安全隐患并未转化为现实的危险,与本案人身损害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格力空调在未启动主机的状态下,室外机接线端子不带电。换句说,即使空调插座存在安全隐患,但格力空调主机在没有启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漏电。空调器专用电源插座的接线是房屋业主在布置电线所预留,并非由空调安装人员所安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格力空调系由黄某安装。另外,黄某也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名死者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缺乏事实依据,精神抚慰金过高。

供电公司则认为,一方面其并不存在监管不力之责,也没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其在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向用户连续供电是于法有据的,对于整个送电过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合理合法。而根据电力法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作为供电部门对用户的监督,是指对电力违法行为的查处。另一方面,本案是低压用户触电死亡事故,而非高压触电。为此,本案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其举证责任应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非高压触电一般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本案的事实及结合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来分析,本案并不是用户电表之外电压线断落而引起触电死亡事件,而是用户空调器存在安全隐患所引起。至于用户空调器的安装、使用并不是供电公司的管理范围,供电公司在本案中无存在过错。

针对被告方的答辩,原告则认为,室外机没有漏电保护装置,且安装未距离地面2.5米,显然有安全隐患。缪某、陈某、吴某三使用人和安装者缪某都负有责任,李某、林某和杨某、郑小球对出租屋的设施有适当管理职责,对出租屋的安全隐患也应负有责任。原告认为供电公司,在明知台风过境,出现道路大量积水,街道树林侧翻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暂停用电措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供电公司对龙港其他线路采取停电措施,唯独对发生事故的这条线路没有断电,只到险情出现后,才采取断电的措施,负有有监管不力的职责。

为支持诉求,原告方提交了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被告方认为这些证据仅能证明三位死者因触电身亡或因遭电击后落水溺死及尸体在龙港镇人民路147号的这一事实,不能证明原告所称的三位死者在龙港镇人民路147号-149号房屋前身亡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受害人触电死亡的后果与的空调有关联。

法庭还出示了向苍南县公安局调取的涉及本案触电身亡的公安调查案卷,包括死因鉴定文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显示,本案三位死者是死在人民路147号门前,当时死者系沿着人民路民房前台阶上自南向北行走,走到人民路147号附近时,那名男子突然倒地,后女子上前搀扶男子时,也同样倒地,该两名男女和其孩子一起倒在水泊中。人民路147号卷帘门呈开启状态,内侧玻璃门损坏。人民路145号、149、151号的大门都呈关闭状态。看到这些证据。被告李某、林某代理人,上述证据可以表明149号的空调外线属于老化现象,加上满水的,149号的空调漏电可能性非常高。被告陈某、吴某代理人则认为,受害人是沿着台阶自南向北走的,从151、149、往147号走,走到147号附近倒地,是已经安全穿过149号,149号没有漏电。

关于质检院的鉴定报告,法庭传唤两名相关鉴定人到庭作证。鉴定人称,定所采用的依据是国家标准17790-2008,安装空调的规范,是明确的规定,电器安全检验有三条规定,参照这三条规定进行检验,第一绝缘电阻,达到50兆欧,规范要求达到10兆欧以上,现场勘查达到50兆欧,但空调的插头没有接地线。接地保护国家标准有规定,漏电是没有接地保护的情况下,对带电的部位和地线有电的产生。在没有接地和带电的情况下,有导电的物体存在,可能发生漏电。如果有漏电的,可以从空调外部检测出来。

原告代理人最后称,根据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由此,可以依法作出推定,儿子小因为没有继承人,推定先于余春香死亡。所以,原告王某作为三位死者的赔偿权利人,完全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各被告的过错与三位死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各被告须为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面则认为,检测报告说明不存在漏电点,没有接地保护,存在安全隐患,接地保护是漏电后的防护措施,没有接地保护本身不会触电,与电击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没有提交任何有价值的证据证明有漏电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征询原被告意见,各方均同意调解。本案未作当庭宣传,合议庭另行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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