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第一造纸厂等九企业与孙有礼等十八人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1997年孙有礼等十八人签订集资创办养殖场合伙经营协议书,共同出资联合经营六个海产品养殖场。六个养殖场合法养殖资格经相关部门核准确认。2000年10月上中旬,乐亭县王滩镇滦河、大青河入海口等海域养殖区发生重大渔业污染事故,孙有礼等十八人的养殖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孙有礼等十八人将迁安第一造纸厂等九企业诉至天津海事法院。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确认本起污染事故系迁安第一造纸厂等九企业将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滦河,并经乐亭县沿海各排水闸入海,使乐亭县近岸养殖海域受到有机物和悬浮物的严重污染所致。另查明,九企业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属于达标排放。

二、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九企业的排污行为与孙有礼等十八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化工公司虽属排污达标,但化工公司不能充分证明其排放的污水与孙有礼等十八人的损害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判决迁安第一造纸厂等九企业对孙有礼等十八人的经济损失连带赔偿1365.97万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化工公司已被当地环保部门确定为排污达标企业,属于国家许可的正常经营活动,虽然化工公司不能提供排放工业废水入海的行为与孙有礼等十八人养殖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但在承担民事责任上应与超标企业有所区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改判化工公司单独承担损失14万元,迁安第一造纸厂等其他八企业连带承担损失655.325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以司法判决形式明确,对于陆源污染案件,即使排放达标亦应适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有力惩戒了陆源污染制造者,有效地维护了环渤海地区海洋环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与国际先进水平的进一步接轨,是我国环境保护法治进程的重要里程碑,也对随后的环境污染司法实践乃至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的制定起到了参考与借鉴作用。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法院一方面要发挥裁判的重要功能,惩戒污染者,维护受害人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基于公平原则,按照排放行为是否超标科学合理划分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审理期间,有关共同侵权、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均不完备。本案酌情判令化工公司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充分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也有利于鼓励企业达标排放的积极性,维护法律的公平,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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