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0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尾公司)和被申请人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福船集团)作为联合卖方,与希腊雷斯缔斯集团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注册的第一投资公司(以下简称FIC)签订了关于船舶建造的《选择权协议》,约定:两被申请人不可撤销地同意与FIC或其指定人签订最多8艘船的《选择船建造合同》。因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伦敦提交仲裁;仲裁程序、包括仲裁裁决的执行应依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或其任何当前生效的修订或重订规定以及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当时的生效规则(以下简称LMAA规则);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指定的该两名仲裁员挑选第三名仲裁员。此后,FIC在《选择权协议》约定的声明期限内宣布8艘选择船生效,要求被申请人与其指定的8家单船公司签订8艘船的《选择船建造合同》,并寄送其提供的合同文本要求签署,但两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签署。FIC及8家被指定公司于2004年6月4日在英国伦敦提起仲裁,要求两被申请人连带赔偿其4540万美元的商业损失及利息,并指定哈利斯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王生长为仲裁员。哈利斯和王生长共同指定马丁•亨特为第三名仲裁员。经过两次听证,2006年1月21日,首席仲裁员马丁•亨特作出该案仲裁裁决的第一稿,并分发给王生长和哈利斯审阅。2006年2月16日,王生长提交了其保留意见的草稿。2006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罪王生长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拘留,并于2006年3月31日被该院批准逮捕。王生长自其被刑事拘留后,即与马丁•亨特和哈利斯未再发生任何联系,其未能看到马丁•亨特2006年3月25日发给他的裁决第二稿和3月31日的定稿,其对该案的参与截止于上述对裁决第一稿发出的“意见草稿”。马丁•亨特及哈利斯根据LMAA规则第八条第(e)项规定“在任命了第三名仲裁员之后,决定、裁定和仲裁裁决应由全体或多数仲裁员作出”,于2006年6月19日在裁决上签署日期并以仲裁庭多数仲裁员意见的方式公布了仲裁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应向FIC支付赔偿金2640万美元及此款利息和复息。FIC于2006年12月5日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承认该仲裁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并予以执行。

二、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LMAA规则第八条第(e)项适用于仲裁案件的前提是仲裁庭的每一名仲裁员都全程参与了仲裁程序,否则多数仲裁员就无权作出仲裁裁决。据此认定,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不符,也与仲裁地英国的法律相违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厦门海事法院于2008年5月11日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法院对缺员仲裁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案件,在国际仲裁界有一定影响。本案的焦点是仲裁审理后期出现了一名仲裁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况,仲裁庭其他成员继续推进仲裁并作出裁决,应当如何认定这种缺员仲裁裁决的效力。本案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庭由三人组成,《英国仲裁法》及LMAA规则均没有缺员仲裁庭审理的规定,而仲裁庭却在一名仲裁员没有全程参与仲裁程序的情况下,适用LMAA规则第八条第e项关于多数裁决的规定作出裁决,属于《纽约公约》规定的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形,法院据此裁定不予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纽约公约》被誉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设定了国际标准,并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截至2014年3月底,该公约缔约国已达149个。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已经基本与国际通行实践接轨。本案中,我国法院准确把握公约的宗旨与精神,正确解释与适用公约的条文,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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