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福州港口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出台

为做好2016年度市级港口补贴政策的实施工作,12月9日,福州港口管理局会同福州市财政局、福清市人民政府、福州市江阴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福州港口生产发展的补贴及优惠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15〕173号),联合制定印发了《2016年度鼓励福州港口生产发展补贴及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

细则由总则、补贴条件及报审材料、政策适用范围及经费来源、管理和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组成。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补贴考核期满3个月内向福州港口管理局提交补贴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福州市财政局及有关县市区财政局进行复核并报经政府批准后拨付补贴资金。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由福州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据中港网资料,2015年下半年,福建省福州市政府印发调整后的《鼓励福州港口生产发展补贴及优惠政策》。该政策适用于福州市辖区港口,适用期暂行一年(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该政策的补贴内容包括集装箱航线发展、集装箱增量、整车进出口、大宗散货中转、陆地港建设等五个方面,其中,集装箱航线发展补贴的对象由原来的船公司调整为码头公司,以提高码头公司吸引航线入驻的积极性;集装箱增量补贴中,将原有多种涉及箱量补贴项目合并,按年度整个港区箱量增长幅度给予补贴,发挥码头企业揽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优惠方面,该政策在原先对吸引大型航运企业落户江阴港区、新增国际集装箱航线的货物装卸费、引航和拖带费用、口岸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基础上,增加对新投产的码头(含化工码头和汽车滚装码头)在船舶靠离、拖带费用上的优惠支持,并对在江阴港区新开航线、进出箱量和整车进出有特殊要求且预期能贡献较大的重点企业,以“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特殊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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