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自今年4月1日起,长三角区域将率先实施减排,船舶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

排放控制区覆盖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等9个城市周边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长三角地区上海、南京、杭州、宁波、舟山等16个城市周边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以及覆盖环渤海(京津冀)地区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和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等13个城市内河通航水域。同时确定深圳港、广州港和珠海港,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南通港、苏州港,天津港、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等11个港口区域为核心港口区域。

长三角区域经济发达,面临的大气污染防治压力也很大。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实施。2016年4月1日起,要求船舶在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在评估第一阶段措施实施情况后,适时启动第二阶段管控措施,包括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

长三角率先实施船舶减排,主要考虑就是为了改善区域大气污染的严峻局面。根据目前测算,以上海为例,在PM2.5的构成中,船舶排放占了8%—10%。从测算情况来看,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以后,第一个阶段,就是靠岸期间使用小于0.5%低硫油,对PM2.5一次排放的减排率在10%左右,对硫氧化物的减排率在18%左右。第二个阶段,进入排放控制区后使用小于0.5%低硫油,对PM2.5的减排可达到60%以上,对硫氧化物的减排将达到近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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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船舶减排举措

-加强对船用燃油供应单位监管。落实船用燃油供应单位备案制度、燃料装舱单和燃油样品保存制度。每批次采购燃油,燃油供应单位都应该留样封存并至少保存一年。

-加强对到港船舶监管。加强对到港船舶油类记录簿、燃油供应单证、船舶转油记录和油样保存规范性检查,重点核查合格燃油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到港船舶燃油抽样送检制度。

-发挥船舶检验机构作用。不断提升船舶发动机等一些相关船用产品检验标准和检验水平,完善相关船用产品的检验程序。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积极探索使用远程监测技术,加强对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通过监测结果查处重点嫌疑船舶,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同时,加强对使用岸电、LNG清洁能源等替代措施有效性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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