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吉林水运发展,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日前制定印发了《吉林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3月10日起施行。

《规定》包括吉林省航道养护管理的职责分工、计划管理、勘测设计管理、招投标管理、竣工验收等9章45条。《规定》明确:吉林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 “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吉林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吉林省航道局是吉林省航道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吉林省内河(含界河)的航道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市(州)、县(市)交通、海事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自职能,协同吉林省航道局做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专用航道由专用部门养护和管理并接受吉林省航道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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