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船

事故发生后,一方被认定应付“主要责任”,但其却设法让自己付“全部责任”。这是为何?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结了两起案件表明,这背后其实都隐藏着一个不可告人的秘密,那就是骗保。

李某某系a号轮的船主。2012年7月11日凌晨,a号轮行驶至长江马鞍山水道161号黑浮水域,与b号轮发生碰撞。事发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马鞍山港区海事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以下简称结论书)认定,a号轮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b号轮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按此认定,a号轮可获得某保险公司17.7万余元的保险理赔款。

为了达到多获保险理赔的目的,李某某伪造了一份《结论书》,将a号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修改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据此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对方保险理赔款22.7万余元。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5万元。

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事故发生三年后,李某某保险诈骗一案东窗事发。2015年6月,李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李某某将非法获取的保险理赔款全部退还给某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险法的规定,编造虚假原因夸大船舶事故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无独有偶,在李某某保险诈骗案判决的同一日,镜湖区法院还判决了另一起保险诈骗案,这起案件的被告人为陈某某。

案件要追溯到三年前,2013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陈某某的轮船在长江铜陵段216浮标附近撞到了停泊于此的另一艘轮船。自知理亏的陈某某赔偿了对方2万元损失,并对自己的轮船进行了维修,共计花费约8万元。为了多获保险理赔,陈某某伪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铜陵海事处水上交通事故证明等材料,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该公司保险理赔金12万余元。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4万元。案发后,陈某某退出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险法的规定,编造虚假原因夸大船舶事故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向被害单位退出全部赃款,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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