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汕头市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汕头运用特区立法权,历时4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框架下,借鉴其他省市港口管理的经验,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并填补上位法的一些空白而制定的,为汕头依法治港、依法兴港提供了法律保障。

汕头 港口

那么,这4年来《条例》实行情况如何?又为未来汕头港发展带来什么推动作用?南方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汕头港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创新

出台适应汕头实际的港口条例

“汕头是有着150多年历史的港口城市,汕头港也是我国沿海25个主要港口之一,港口岸线资源丰富,具备发展大型临港工业的条件,是汕头难得的重要战略资源。”作为《条例》主要制定者的汕头市港口管理局港务管理科科长吴志明告诉记者,“尽管自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2007年《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相继实施以来,汕头市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港口管理。但是,随着汕头港口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如岸线被严重不合理开发使用、生产能力低效等新问题和新情况,加之现行法律、法规由于适用全国、全省,无法深入细化到每一个城市的具体港口,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我市港口管理工作和港口经济的新要求,我们认为有必要运用汕头较大市立法权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港口条例》。”

据了解,该条例从立项、起草到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历时4年。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小云表示,“条例立足于汕头市港口建设、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借鉴和吸收了其他沿海城市港口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对港口法以及《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和细化,创新了港口发展、岸线管理、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机制和制度,较好地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了目前港口发展和管理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这对加强港口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未来

争取优惠政策促汕头港加速发展

汕头港是广东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五大枢纽港之一,更是广东省首个对台货运直航港口,一直以来是粤东、闽西、赣南物资的重要集散地和海上门户。

在《条例》颁布后,汕头港的发展呈现逐年良好态势,近年来也一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各项政策支持,例如在中央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汕头港广澳港区二期在建工程项目规模为1个2万吨级石化码头、2个10万吨级及1个1万吨级集装箱泊位,2个总投资16亿元的大型防波堤,为广澳港区作为汕头港今后发展的主体港区奠定了基础。

吴志明向记者举例:“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时任汕头市市长郑人豪领衔提出建议,请求国家层面对汕头港建设予以资金、政策等方面支持。此前,汕头港广澳港区几个码头泊位的建设受资金、审批制度等制约,都是分批次、分时间段进行建设,等泊位建成后,国际运输市场形势已经发生改变。因此,在‘十三五’期间,广澳港区将重点启动建设三期工程,拟建7个5万—15万吨级公用物流泊位,总投资约100亿元,其中包括3个5万—10万吨级多用途泊位,3个1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以及1个15万吨级散杂货泊位。”

“然而,同时启动建设7个公用物流泊位,如果没有国家和省的政策、资金扶持,单靠汕头港来独立完成是非常困难的。”吴志明说,由于汕头港内海湾地处中心城区,目前内海湾沿岸分布着多个小型零散码头,这些码头不仅对城市的道路交通、生态环境、市民生产生活和打造“一湾两岸”城市化造成严重的影响,也和《条例》明确提出的使用汕头港内湾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汕头港内湾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决定背道而驰,加快内海湾码头群逐步搬迁至广澳港主体港区作业已是必然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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