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退欧”对英国海商法的影响

——兼论赴英学习海商法是否值得的问题

 

作者:郑睿

英国“退欧”对英国海商法的影响

上周,经全民公投,英国选择离开欧盟。英国现任首相卡梅隆选择辞职。这意味着,新任英国首相将在上任之后根据《里斯本条约》第50条,启动英国退出欧盟的程序;同时,英国议会也将启动废止《1972年欧盟法》的程序。如果两个程序都顺利进行,那么英国将极有可能于2018年11月正式退出欧盟。

 

英国“退欧”对英国海商法会产生什么影响?我的观点: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英国海商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dry shipping”和“wet shipping”。前者主要包括调整各类海商合同关系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包括租船合同法)、海上保险法等;后者相当于中国的“海事法”,如船舶碰撞法、海难救助法、船舶油污法等。

英国调整各类海商合同关系的法律包括三部分:第一,英国普通法,也就是英国判例法;第二,英国议会立法,如《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1906年海上保险法》(该法部分内容已经被《2015年保险法》修订)等;第三,通过英国议会立法来实施的国际公约,如通过《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来实施的《海牙/维斯比规则》。以上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第二、三部分是补充。这三部分内容没有任何“欧洲”元素。也即是说,英国“退欧”不会对英国调整各类海商合同关系的法律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英国“海事法”主要包括通过英国议会立法来实施的国际公约以及法院在适用这些国际公约时确立的判例法,如通过《1995年商船法》实施的《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1989年救助公约》、《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基金公约》、《2001年燃油公约》和《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等以及相应判例法。同样地,上述内容均不存在任何“欧洲”元素。也就是说,英国“退欧”不会对英国“海事法”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是:伦敦作为国际海商海事争议解决中心(特别是仲裁中心)的地位航运界皆知,但“退欧”是否会导致伦敦地位不保?

必须承认的是,近几年,伦敦作为国际海商海事争议解决中心(特别是仲裁中心)的地位不断受到亚洲地区的新加坡和香港的威胁。这种威胁的原因至少有两方面:第一;航运中心东移趋势加剧;第二,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独特性,如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机制(第69条),逐渐受到仲裁当事人越来越多的批评。

但是,不论是“退欧”还是航运中心东移,以下三个方面都不会改变:第一,英语仍然将是国际商务交往以及国际贸易、运输合同订立的最主要语言;第二,英国律师、仲裁员和法官仍然在圈内享有良好声誉;第三,英国法仍然将具有解决争议所需要的客观稳定的正义和可预见性。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新加坡还是香港,它们的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英国的继受,实质性差异并不大。例如,NYPE2015第54条“法律与仲裁”虽然将新加坡列为了默示供当事人选择的仲裁管辖地,但是在为新加坡仲裁搭配实体适用法时,仍然将英国法作为了一个选项供当事人选择。也就是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在新加坡适用英国法律解决争议。

英国《1996年仲裁法》属于国内法,“退欧”不会对这部法律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英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这一点也不会因为“退欧”而改变。而且,“退欧”还可能会进一步强化英国对仲裁的保护力度。在现行法下,如果仲裁一方当事人违反伦敦仲裁协议,而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提起诉讼,英国法院基于欧盟成员国礼让信任理念(comity)以及欧洲法院West Tankers一案的判决,不得向违反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签发禁止诉讼禁令(anti-suitinjunction)。但是,“退欧”之后,属于欧盟法律的《布鲁塞尔规则I》(Brussels I,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44/2001)将不再对英国产生约束力。这意味着,英国法院极有可能重新获得针对违反伦敦仲裁协议而在其他欧盟国家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签发禁令的权力。

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2015年的国际仲裁问卷调查显示,在最受欢迎和得到最广泛选择的五个仲裁地中,伦敦排名第一。可以预见,这个结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因为英国“退欧”而改变。

作为一名大学教师,我想我还需要回答一个本分问题:英国“退欧”之后,或者说航运中心东移之后,还值不值得去英国学习海商法?

我能给出的一个简单的答案是:在家庭经济条件允许,父母支持且自己有兴趣和能力的情况下,去!

先说赴英留学。留学不仅仅是为了学习知识,更是为了增添阅历。大英帝国虽然就已不复存在,但是英国文化并未随之衰落。英国的民族特性和制度,使得英国文化成为了世界上最为出色的文化之一。总体上看,“英国人讲求实际、创造力强、重视经验、埋头苦干……富有求知欲、好奇心和想象力”。英国人彬彬有礼,又善于自嘲。这都使得“英国智慧”拥有着一种神秘的吸引力,值得有精力又有兴趣的中国年轻人前去探索和学习。我旅英六载,前后接触了上千名留学生,可以说,没有一个人对自己的留英生涯(哪怕只有转瞬即逝的一年)表示过后悔。几乎所有人,都不时会发出“我要回去看一看”的感慨。

再说赴英学法律。英国法历史悠久、一以贯之、不曾中断,对世界法制文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借助昔日“日不落帝国”的影响力,以英国合同法为基础的英国商法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大范围的应用和选择适用。德国法学家科茨曾评价:“英国合同法注重商业情趣,是商人的法律”,高度市场化的品格是其国际化程度比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高出很多。杨良宜先生更是直言英国合同法为“国际商务游戏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刘承韪教授也有论述:“对于中国而言,要想更好地理解和有效参与国际商事活动,就必须对这些国际契约规则以及其背后的英美契约法有着深入的研究”。

具体到赴英学海商法。如前所述,英国海商法中“dryshipping”这部分内容几乎都建立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而英国合同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已无需赘述。在一些特定领域,如租船合同、船舶买卖合同、船舶建造合同等,英国法几乎占据统治地位。林源民教授在其《船舶建造》一书序言部分就明确说明:“除非另有说明,书中提到的法律均指英国法。之所以写英国法,是因为船舶建造合同适用的几乎都是英国法”。因此,不论是“退欧”还是航运中心东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基于商人对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追求,或者说“路径依赖”,英国法在这些领域的地位都不太可能衰落。试问,学习这些法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什么比前往法律的发源地学习更加合适?

但是,提倡并鼓励学习英国海商法,并不是以英国海商法独尊之意。海商法所固有的国际性,使得它特别适于做比较法研究。参考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剑博士的观点(《认真对待案例评析:一个法教义学的立场》),中国《海商法》很多法律条文有明显的英国法渊源(以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为代表),为确定立法目的,经由目的解释或比较法解释可以引证英国法资料;在司法实务中,也可以借鉴英国海商法判例、学说中有说服力的论理来解决相关疑难问题。

总而言之,只有超越本国法律和教育背景的局限,才能深入完整地认识海商法。最后,借用并改编王泽鉴先生一句话以结全文:现代的海商法律人,必须兼具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素养,始足以掌握各国海商法律发展的进程。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