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在四大自贸区内暂时调整18部行政法规和4件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此次调整事项主要涉及到两大方面的内容,即关于外资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多项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以及对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等多个领域开放,允许外资独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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