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出台意见加强长江港口岸线管理严禁未批先建杜绝占而不建

微港口讯 长江港口岸线是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资源,是沿江港口建设和产业布局的重要载体。《意见》指出,长江港口岸线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远近结合、集约利用、合理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统筹规划港口、环保、防洪、取水、跨江通道、生态景观等功能岸线,促进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针对当前港口岸线违规利用和历史形成的遗留问题,区别对待,分类治理。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商业模式引导港口岸线的集约化、规模化开发,鼓励企业自用码头社会化经营管理,创新岸线使用管理新模式,逐步建立岸线利用的准入标准、考核奖惩机制。

《意见》强调,要严格长江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使用港口岸线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按批准的用途开发利用。长江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岸线使用申请提出意见。

《意见》同时要求严格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当外部条件或发展需求发生重要变化,需要调整港口岸线利用范围、功能、方案等时,应先按程序调整或修编港口总体规划;严格控制码头能力过度超前的岸线审批,防止港口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项目所在地港口已有同类功能码头的岸线申请,必须论证利用现有码头的可能性。新建码头应充分考虑锚地容量,并防止对附近通航资源造成影响;严格审查港口岸线利用方案,杜绝多占少用港口岸线。码头后方陆域或厂区陆域应与申请使用的岸线对应,尽量纵向布置,不得影响相邻岸线今后开发利用,严禁通过占用陆域变相占用港口岸线。

在加强长江港口岸线使用监管方面,《意见》要求沿江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意见》强调,严禁未批先建,杜绝占而不建。需使用岸线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在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前,不予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投入运行(试运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与沿江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动,加强未批先建治理工作。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建设项目,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岸线延期使用手续的,批准文件失效,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开工后应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建成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对于长期占而不建、建而不用的港口岸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整顿。

在推进长江港口岸线资源整合方面,《意见》鼓励码头公用化和资源整合。积极推进规模化公用港区建设,鼓励沿江企业集中使用公用码头,鼓励同类项目共建共用码头泊位,鼓励企业自用码头社会化经营管理。对吞吐量不足、利用率不高的工业配套码头,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公用化改造,向社会开放经营,提高码头利用率和效益;对货源有保障,确需建设配套码头的大型厂矿企业,应优化码头与厂区布置,节约使用港口岸线。鼓励大型港口和物流企业跨地区投资,以商业模式整合港口资源,促进岸线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岸线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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