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从源头防范、风险管控和作业管理三方面,着力构建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据悉,这是交通运输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精神,深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通过标本兼治、远近结合,加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又一有力举措。

根据《意见》,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及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开展在役储罐安全专项整治,于2017年4月底前对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设备及应急资源的落实情况和储罐维护管理以及装卸作业、储罐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情况,深入开展自查;在2017年12月底前对设计施工资料缺失的储罐、罐龄在20年以上的储罐、缺乏有效检测记录且储存的危险货物火灾危险性为甲B类的储罐完成定期检测;在2018年12月底前对其他储罐完成定期检测。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

《意见》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工作,把储罐安全管理作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化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时间表,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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