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照法院对3起涉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该3起案件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目前该3起案件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李宗君受贿案

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李宗君在担任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船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船舶维修、工程承揽等方面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1 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宗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宗君构成自首,对其可以减轻处罚。涉案赃款全部追缴,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李宗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宗君犯罪所得赃款三十五万一千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郝夕青贪污、受贿案

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事实。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郝夕青在担任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王红亮、邢相民(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以虚增工程量、提高工程单价、虚开茶叶消费单据的方式,套取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61.83276万元,从中分得195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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