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标准和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将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加快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受处置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强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确保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港口管理部门要按期完成接收设施建设,并主动公开已建成设施的相关信息;

二是积极推进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长江沿线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将其作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重点考核内容;

三是指导督促辖区内港口企业于5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加强港口作业扬尘整治,加快推进现有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

四是积极引导港口企业通过“油改气”“油改电”、报废更新等措施,加快淘汰老旧高排放港作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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