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出,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自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周期,不得任意压缩初步设计批复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工期。通过改善工艺、增加机械设备和劳动力、加大投入等方式缩短批复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同意。参加论证的专家对论证意见负责。

据了解,这部地方性法规规范管理的交通建设工程涉及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工程。但不包括其中的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和抢险救灾工程。

“十三五”时期是浙江省交通大发展时期,全面实施“5411”综合交通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港口、大路网、大航空、大水运、大物流现代交通五大建设,构建支撑都市经济、海洋经济、开放经济、美丽经济发展的四大交通走廊,实施万亿综合交通工程,打造“1小时交通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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