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初,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当年立法计划项目,今年的6月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8章50条,旨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现代化航运服务管理体系。 ”6越28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志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到,《条例》的起草、审查修改过程也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尤其是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他们在《条例》的制度创新方面给予了具体指导。

据介绍,《条例》是国内覆盖航运要素最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标准最紧密的地方性航运法规之一,一经发布,即引起国内外航运界的高度关注,也将会对加快海南自贸港航运发展,助力海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发挥海南航运业后发优势

“海南地理位置优越,全球三分之一以上的国际贸易都要通过南海航线,发展航运业所需的自然资源丰富。过去,我国实行较为严格的航运管理制度,大量中资船舶受税收环境、金融环境等因素影响,选择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籍旗帜航行。”赵志东表示,近些年,国家有关部门和地区为了吸引中资船舶回国登记,在航运管理制度政策上进行了较多探索和突破,但实施效果均不太明显,主要还是受现有法律制度限制、配套政策制度不足和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等方面的原因。为进一步发挥海南航运业后发优势,航运制度改革创新势在必行。

“航运业航运要素多、产业链条长,彼此相互关联影响,较难通过推动某个或者某些要素聚集来实现产业发展,而《条例》借鉴国外立法实践,以系统的观念搭建起涵盖船舶、船员、营运、进出境、税费和海运服务等各个重要要素领域的基本制度框架,将有力提升海南航运业综合竞争力。”海南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郑勇介绍道:《条例》在起草过程中计划突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达到30多部,实质性创新条款条款20多条。特别是船舶登记申请材料采取格式文本制度、临时船舶登记制度、船舶质量控制制度、允许外籍人员参加自贸港船员培训考试制度等众多制度均是国内首创。

“《条例》中还提出在海南自贸港登记的国际船舶(包括外资船舶)可以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和施工作业。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李志强在发布会上介绍说:“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对外资船舶放开了海南省内的运输和水上施工市场,这是对现有管理制度的一次突破,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也是我们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实施更加开放的船舶运输政策’的具体举措。”

推动航运要素加快向海南聚集

“《条例》的发布,将打造更加有利于海南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法律环境。”李志强表示,《条例》是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便利航运发展的制度设计要求转化为实际举措的配套性法规,系统性提出了船舶、船员、营运、进出境、税费和航运服务等众多领域的制度条款,将为推动海南自贸港国际航运高质量发展奠定更加良好的法律基础。

李志强表示:“《条例》的出台还将推动航运要素加快向海南聚集。国际船舶登记业务作为航运服务链条上的高端业务,催生的是航运金融、船舶经纪、船舶管理、海员劳务、海事法律、政策咨询以及技术标准等以知识密集型为代表附加值高的高端航运服务业,能更有效地吸引航运企业集聚海南,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产业集群成型,为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重要保障。

“《条例》还将加快推进航运制度集成创新,构建有利于海南航运业发展的一流营商环境。”李志强指出,国际船舶管理制度创新涉及航运、税收、金融、财政、法律等多领域的综合配套制度改革。海南对标国际航运一流营商环境,以“自由便利”为着力点,在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多个方面进行创新突破,最终形成了与国际接轨、具有一定国际国内竞争力的海南自贸港航运管理新制度体系。随着《条例》的落地生效,将更加有效推动海关监管体制、财税体制、金融体制、行政体制、司法体制以及航运物流等体制衔接演进,打造出更高层次的航运营商环境,形成自由贸易港体制机制集成创新的典范。

为航运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海南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坚持底线思维,认真区分船舶安全监管的形式和实质,坚决做到在安全本质要素上不打折扣,加强事前管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一系列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海南海事局副局长吴平生表示。随着《条例》实施和信息系统建设,自贸港将逐步形成高效、便捷、优质的船旗国特殊监管模式,为自贸港航运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

据吴平生介说,《条例》明确了船舶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四种情形,从源头上杜绝高风险船舶在自贸港登记;授权国际上高水平的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国际船舶的法定检验,筑牢防范低质量船舶流入的安全屏障;建立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设立安全评价指标,定期对船舶、航运企业、船舶检验机构和船员进行安全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机构或人员,取消其相关证书或停止对其授权;建立船舶国籍登记强制注销制度,规定船舶存在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不符合登记资格要求、检验证书失效3个月以上等七种情形之一时将被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被注销国籍的船舶将无法继续营运。

“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特别是受近年来市场主体多样以及营商环境优化等因素影响,国内现行船舶登记制度逐步显现出一些不适应航运业界需求的问题。”吴平生指出,《条例》全面梳理国内船舶登记工作中碰到的难堵点问题,在遵循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下,借鉴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船舶登记服务管理经验,建立了一套与内地相比具有较大不同的国际船舶登记新制度体系。

吴平生介绍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放开市场准入。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制、自然人也能成为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取得法定检验授权的外国船检机构可以开展国际船舶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二是优化政务服务。放宽船舶名称的取名限制,允许使用英文船名。三是明确船舶登记申请材料采取格式文本,船舶登记申请材料采取与国际接轨的格式文本。四是建立了临时船舶登记制度。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解决了船东快速融资的需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制度解决了进口船舶转旗需要停航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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