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灌河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为其担保累计金额:11,600万元人民币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11,600万元人民币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截至本公告日止,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灌河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下称:灌河港务)为投资建设堆沟港海河联运区场站一期工程项目,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下称:灌南支行)申请了11,60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 期限为120个月。2012年11月15日,灌河港务与灌南支行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灌河港务上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2年11月15日公司与灌南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灌河港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灌南县堆沟港镇,法定代表人李春宏,公司经营范围: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等设施;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危险品除外)、港内驳运;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房地产开发。货运代理;码头及配套设施的开发。

截止2012年10月31日,灌河港务资产总额为15,274.82万元,负债总额为11,909.6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3,365.22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会议决议详见2012年4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连云港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15)。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灌河港务上述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止,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11,600万元人民币,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保证合同》

2、江苏灌河国际港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江苏灌河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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