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贺小丹)记者获悉,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开发总公司原董事长王某峰近日被南沙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王某峰在担任港口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期间,在明知的情况下仍默许其姐夫刘某(另案处理)利用其主管港口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港口公司选定承接工程施工队的过程中,将港口公司的多项工程交由包工头温某洪(另案处理)承接,通过刘某共同收受温某洪多次贿送的贿赂款共计81万元,王某峰个人分得现金和刘某为其支付的别墅装修费共计34.78万元。

2008年至2011年,王某峰将港口公司的多项工程交由包工头江某添(另案处理)承接,多次收受江某添贿送的现金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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