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两者分立并行。2009年,中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然而,对于目前“两税”并存的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凸显。对服务业原则上按营业额全额征收,使服务业税负过重,加之中国劳务出口缺乏出口退税的制度规定,导致输出劳务难以按不含税价格进行国际竞争,优势的削弱不利于新兴服务业发展。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按照推进计划,“营改增”的税收改革力争在“十二五”期间逐步推广到全国。可以预见,国内企业将在未来四年内逐步告别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央的规划,正在进行试点的“营改增”,是“十二五”时期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是目前规模最大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而“营改增”的实施并非如想象中的一帆风顺,试点中一些诸如物流、交通运输行业的税负“不降反升”,这与之前对“营改增”所希冀的减税效果背道而驰。

此次“营改增”试点,港口行业涉及的主要是现代服务业6%的税率。“营改增”试点前,中国港口企业缴纳的流转税费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等,且以营业税为主。其中,港口企业主要的装卸费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仓储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笔者对一个新建码头项目进行了为期20年的考察。假设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且按折旧年限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新建码头项目正常运营年份年收入为68510万元(含税),其中装卸收入57200万元,堆存及其他收入11310万元;固定资产中,新建项目设备和港作车船采购价为82802万元(含增值税12031万元),运营第12年和第15年为更新设备和港作车辆分别投入81472万元(含增值税11838万元)和1330万元(含增值税193万元);经营成本中,正常生产运营年份电费、燃料费、修理费等支出为7604万元(含增值税1105万元)。经计算,在该条件下,正常年份该码头企业应缴增值税额为2773万元,考虑到可抵扣项的影响,则在20年考察期内企业共需缴纳增值税29738万元。而在原有营业税条件下,企业正常运营年份应缴纳营业税额为2282万元,企业在20年考察期内共需缴纳营业税额为44270万元。

新税制实施对港口企业有哪些影响?

首先,对按期更新设备的新建码头企业,新税制的减负作用明显。以前文考察的项目为例,新税制可为该企业节约税款近33%。

其次,新税制可促进企业更新固定资产的积极性。目前港口企业为追求投入与产出的效率,大多不愿更新固定资产。随着新税制的实施,更新固定资产所产生的一部分进项税可抵扣,因而在相同条件下,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与升级的积极性。以前文考察的项目为例,如不考虑固定资产购置,则正常年份应缴增值税额为2773万元、营业税额为2282万元,两项税负达22%,可见更新固定资产对企业纳税额的影响巨大。

第三,对成本较低效益较好的港口企业,新税制的减税效用相对较低。经计算,在新税制条件下,当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10596万元(税前)时,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与营业税额均为71451万元,说明新税制对收入与成本关联不大的高收益企业的减税效应不明显。从促进社会公平、合理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不同行业的角度来看,新税制有一定的积极性。

第四,对已投产的港口企业,新税制的税负增加明显,特别是新投产不久的港口企业。由于这些企业原购入的固定资产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同时又要追求投入与产出的比率而不愿更新固定资产,因此其税负将明显加重。根据天津港集团和广州港集团的估算,如果不考虑重大固定资产购置进项税抵扣,仅考虑日常经营成本中可抵扣的项目,其整体税负将增长22%以上,与笔者计算得出结果一致。虽然新税制从客观上可以提高企业更新固定资产的积极性,但对于投产不久的码头企业,其现有固定资产仍在折旧期内,却无法享受进项税抵扣,这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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