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90号文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6,734,693股,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财通证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达证券)为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规定,财通证券和信达证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为2011年3月14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财通证券和信达证券仍负有持续督导义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954号核准,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再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3,580,000股,公司聘请信达证券为该次发行证券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公司日前已与财通证券终止保荐协议,将由信达证券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信达证券指派李文涛先生、周绪凯女士担任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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