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交通部令2018年第22号),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正(2016年第一次修正,2017年第二次修正),本次修正是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重新确认公布,并对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条件进行更新和修改。

该《规定》修改后共三章28条,与2017年修正版对比,共有“2删11改”。

2删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删除了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

1 、删除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的条件”(2017年修正版第二十二条)

2、删除了“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的条件”(2017年修正版第二十六条)

11改

按照近年来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新规定,以及新的行业管理要求对部分许可的名称和条件作出调整。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删除了原“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中“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这一条件。

将原“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合并为“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

  

2、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删除了原“(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中“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条件要求。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

进口岸审批

删除了原条件(三)中“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的要求。

将原条件(五)中“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修改为“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出口岸审批

删除了原条件(三)中“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的要求。

将原条件(四)中“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修改为“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

 

 4、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四)修改为“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原条件(一)中5种情形修改为7种,条件(三)修改为“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5、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条件(四)修改为“拟进行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经营资质”。

  

6、船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名称修改,原名称为“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7、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名称修改,原名称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注册认可”,对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不再区分资格认可条件,并对认可条件合并修改为六项。

8、船员服务簿签发

将该项许可条件修改为“(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9、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条件(二)修改为“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10、海员证核发

条件(二)修改为“已依法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删除原条件“(三)符合规定的船员体检标准;(四)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11、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不再对培训机构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审批条件作出区分。

条件(一)修改为“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条件(二)修改为“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条件(四)中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增加“培训课程设置制度”。

以上就是本次《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修订的内容了,总体来说,许可事项减少了,部分许可事项的条件也有所删减和修改。

温馨提醒:2018年修正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敬请办理海事行政许可的相对人相互周知。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