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正式实施。12月24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办法》颁布的有关情况进行介绍。

据介绍,我省是海洋大省,海岸线占全国11.67%,海域面积达6.8万平方公里。现有国际、国内主要客运航线9条,年运送旅客约1100万人次,平均年进出港载运危险货物船舶1.9万余艘次,危险品吞吐量2.3亿余吨。辖区海域具有“安全风险高、环境敏感度高、民生关联度高”的特点。

《办法》就海上搜救组织体系与职责、搜救准备与保障、预警报告与搜救行动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明确了海上搜救定义,核心是将政府的海上搜救职责依法定位为救助人命和控制危害,从而厘清了政府海上救助责任边界:即遇险当事人有无偿获得人命救助的权利。同时,对财产救助民事行为作出导向性规定,即海上遇险涉及财产救助的,由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平等协商解决。《办法》还明确了海上搜救组织机构和搜救力量的构成;规范了预警工作的衔接和解决搜救指挥决策难点;明确了搜救经费保障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明确各级海上搜救中心职责。我省在大连、营口、丹东、锦州、葫芦岛和盘锦沿海6市建立了市级海上搜救中心,鼓励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在沿海区县(含县级市)建立区县级海上搜救中心,从而形成省、市和县三级海上搜救指挥体系。

目前,大连市率先在旅顺口区、普兰店区、庄河市和长海县成立了4个区县级海上搜救中心,对于发生在沿海水域,特别是渔业船舶险情,县级搜救中心可指挥协调搜救行动,能实现靠前指挥,形成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海上应急机制,更好地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海上险情处置工作。

海上救助力量包括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公务救助力量和社会力量。由于海上险情发生地点不确定,仅仅依靠数量有限的专业力量无法满足搜救应急需要。本着“就近就快”原则,实际搜救行动中,事发地附近的船舶会首先被调动前往救助。据统计,辽宁辖区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救助行动占年均险情总数的80%左右,协调社会力量年均近400艘次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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