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再有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更好地服务江海联运发展,进一步落实《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17〕301号)有关要求,现就办理《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再有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的实操能力的把关,根据辖区航路、水文、气象和特别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典型事故案例等,制定本辖区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知识更新大纲和再有效评估规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尚在有效期内,但不满足《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条件的,如其已经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可依申请予以换发;对于仅不具备证书所载航线的航行经历要求,但满足其中部分航线的航行经历要求的,可依申请直接换发,且应将证书所载航线变更为满足航行经历要求的航线。
三、对于《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失效不足5年的,如其已经知识更新培训和实操训练,并通过考核和评估合格,可依申请予以换发;对于《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失效超过5年的,按照《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关于初次申请的规定重新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