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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通运输部官网获悉,为完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满足游艇产业发展需求,适应游艇大型化发展趋势,更加有针对性的做好游艇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起草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原有《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相比,《意见》在检验和登记,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航行、停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新调整。

具体有以下一些值得业界关注的要点:

乘员定额30人及以上的游艇,应当符合客船安全管理以及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该条款改变了以前的乘员定额12人的规定,这意味着,游艇乘员的定额将上限放宽到30人。

艇长24米以下的游艇可以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型式检验;在型式检验证书有效期内,同一游艇制造厂生产的同型号的游艇可以直接向船舶检验机构申领游艇适航证书。

艇长24米以下船龄10年以内的游艇,可直接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发适航证书,免予检验。

持有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证书或者有效认证证书的进口游艇,直接向船舶检验机构申领相应的游艇适航证书。

取消了原来规定中的“第二章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取消了游艇驾驶人员的60周岁限制。

驾驶人员的驾照不再分海上和内河,可一证通行。

所有违规需要罚款的都明确标准化,取消原来的规定中的罚款数额范围,避免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对象下单的情况。

进一步确定了航行国内航线的游艇免予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游艇港口之间的航行不需要签证。

有专家指出,新的规定更加适合当前游艇市场发展,对游艇行业健康平稳运行将有积极意义,特别是业界反映多年的游艇乘员人数的上限从12人提升至30人,一定会为游艇市场注入新活力。

来源:航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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