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鉴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的数量迅速上升,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官网6月16日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通知(以下简称《疫情案件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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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事服务网CNSS了解,《疫情案件指导意见》共九大部分19个条文,其中涉及海事海商疫情期间案件处理的指导意见位于第七大部分,其中的说明和阐述解决了当前疫情期间航运公司、托运人、港口等各方之间疫情期间的案件纠纷,例如:

◆关于目的港因疫情防控限制靠泊卸货的,航运公司不得不在目的港邻近港口或者地点卸货,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外,否则人民法院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请求航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船厂因疫情导致劳动力不足无法及时交付合同的,人民法院将视情况对请求延展交船期限的请求予以支持,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关于疫情期间有港口以疫情防控为名随意禁限货船靠港作业的,或强制锚地隔离14天的,如果港口所在地海事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要求,则人民法院将对航运公司或船东请求港口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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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疫情案件指导意见》关于海事海商案件的具体指导意见原文如下:

七、关于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

11.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负有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承运人未谨慎处理,导致船舶因采取消毒、熏蒸等疫情防控措施不适合运载特定货物,或者持证健康船员的数量不能达到适航要求,托运人主张船舶不适航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托运人仅以船舶曾经停靠过受疫情影响的地区或者船员中有人感染新冠肺炎为由,主张船舶不适航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船舶开航前,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出现以下情形,导致运输合同不能履行,承运人或者托运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配备必要的船员、物料;

(2)船舶无法到达装货港、目的港;

(3)船舶一旦进入装货港或者目的港,无法再继续正常航行、靠泊;

(4)货物被装货港或者目的港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列入暂时禁止进出口的范围;

(5)托运人因陆路运输受阻,无法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运至装货港码头;

(6)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13.目的港具有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被限制靠泊卸货等情形,导致承运人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运人卸货后未就货物保管作出妥善安排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请求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4.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集装箱超期使用,收货人或者托运人请求调减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减,一般应以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作为认定滞箱费数额的上限。

15.货运代理企业以托运人名义向承运人订舱后,承运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取消航次或者变更航期,托运人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未尽到勤勉和谨慎义务,未及时就航次取消、航期变更通知托运人,或者在配合托运人处理相关后续事宜中存在过错,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舶修造企业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力不足、设备物资交付延期,无法及时复工为由,请求延展交船期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船舶修造进度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因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船舶延期交付导致适用新的船舶建造标准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事人请求分担因此增加的成本与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迟延交船的影响以及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存在可归责事由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2020年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水路运输保障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严禁港口经营企业以疫情防控为名随意采取禁限货运船舶靠港作业、锚地隔离14天等措施。在港口经营企业所在地的海事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港口经营企业擅自以检疫隔离为由限制船舶停泊期限,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受疫情影响,在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中,如何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及其类似规则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表示,《疫情案件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于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适用域外法律的,应当准确理解该域外法中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的成文法规定或者判例法的内容,正确适用,特别指出“不能以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然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


所以在此提醒航运公司:疫情期间,除了应尽最大可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减少自我损失,还应该注意了解涉外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和规则,做到知己知彼,正确应对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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