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办法》规定,禁止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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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物防治主要按照“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执行,并特别强调,对内河船舶垃圾实行新的分类要求,以使其和城市垃圾分类相衔接。此外,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设施设备。这意味着将逐步与城市垃圾分类标准相统一,提升了“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可操作性。

为了便于相关方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下面,请跟着小编一起来去看看本次推出的新规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吧~

主要内容说明

1、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现有和新建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等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

2、总体原则和一般要求。明确了“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总体原则,明确了船舶禁止在内河及特殊水域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船舶防污染设施、排放作业记录及船员技能要求。明确港口、码头、装卸站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责任,以及从事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的能力要求。

3、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要求。明确了新建船舶应按照现行内河船舶技术法规要求设置防治生活污水污染设施。明确2020年6月1日前建造且未设置防污染设施设备的现有船舶,以及已安装污水处理装置但其处理后排放不能满足GB 3552—2018要求且经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复其正常处理功能的现有船舶,应当参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的要求完成防污染改造,并鼓励按“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方式进行防污染改造,明确了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的完成时限。

4、船舶垃圾污染防治要求。明确了防治船舶垃圾污染设施的配备、垃圾分类管理、特殊垃圾管理和记录要求。对于无需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的船舶,其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应记录于《航行日志》。

5、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防治要求。明确了2021年1月1日及以后新建船舶实现“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未设置防污染设施设备的现有船舶,以及已安装污水处理装置但其处理后排放不能满足GB 3552—2018要求且经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复其正常处理功能的现有船舶,应当立即参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的要求完成防污染改造,并鼓励按“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方式进行防污染改造。

6、洗舱水污染防治要求。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其他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污水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要求,明确送交接收设施,并做好防污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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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1、《办法》和《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之间的关系。《办法》主要规范的是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要求,明确污染防治的总体原则、排放标准的适用性、防污染结构设备要求等,是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补充;对于《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已明确的污染防治要求,《办法》不再重复。现有和新建的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应当同时遵守《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和《办法》的要求。

2、明确海事监管职能。《办法》第三条明确了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层级和监管职责。考虑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尚未全部完成,为了确保海事监管职责不断不乱,《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已完成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办法中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已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能。”

3、关于内河客运船舶的改造。《办法》生效实施后,按其要求需要进行防污染设施设备改造的内河客运船舶在17500艘左右,均是建造于2011年9月1日《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生效实施之前。这些船舶的改造一旦涉及船舶的分舱或载重线或稳性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就将被视为重大改建,而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客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14〕142号)文件要求,客运船舶重大改建是被禁止的。对于这个问题,交通运输部已经开展了专题研究,拟允许客运船舶为满足环保要求而实施的重大改建,同时加强客运船舶重大改建的审批和监管。

4、关于内河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改造要求。考虑到现行国家标准及船舶技术法规对内河船舶的适用对象不同、不同水污染物的防治要求不同,《办法》对2020年6月1日之前建造的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下的船舶的生活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改造给予了两年宽限期,但对于油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改造未给予宽限期。此外,对于5—20米内河小型船舶的生活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改造要求,仅适用于第4类客船和乘客人数大于等于80人的第5类客船。

为了维护良好的水上通航环境秩序,提醒大家认真学习水上垃圾清理知识,熟悉污油、油污水、残油、生活污水、洗舱水、船舶有害垃圾的收集、储存和处理方法。

同时,也请船企公司、船员劳务公司加强公司内部学习,加大新颁布法规的宣传学习工作,相关船舶以及船员更要严格遵守管理办法中各项船舶机械的相关操作规程与规定,主动规避违规作业,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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