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安法》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变化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 9月1日就要实施了!!! 三句话概括就是: 处罚金额更高!!! 处罚手段更严!!!处罚对象更全!!!
一、背景
《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于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一百二十二条,新增8项法律制度,充实完善6项法律制度。新法加大了对海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强化了责任追究。本期就为你解读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新旧变化。
二、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新旧变化
1、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30万元(是原来的10倍),新增对船长、责任船员的处罚。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情节严重的,暂扣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新增对伪造、变造的证书、文书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没收的规定。
3、案由合并。原先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海事劳工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独立设置,现合并为“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一项。
2、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3、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要求
4、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5、未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
6、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7、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船舶航行数据记录、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船舶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船舶防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8、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9、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10、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小编有话说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从9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希望航运公司和船员朋友们能够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注重航行安全,认真履职,避免出现相关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