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许可)
实施机关:各海事局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1、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2、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
4、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SOLAS公约第IX章》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止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 发证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