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适用于跟踪审核和附加审核)

实施机关:各海事局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及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在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后指定时间内提出跟踪审核申请(适用于跟踪审核);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

1、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3、上次审核开列不符合的纠正情况;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SOLAS公约第IX章》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止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1、经审定同意维持有效性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2、经审定不同意维持有效性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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