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
实施机关:各海事局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SOLAS公约第IX章》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止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
1、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中间签注:实施审核后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1、经审定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
2、经审定不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不予签注。
收费标准: 签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