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各海事局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SOLAS公约第IX章》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止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

1、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中间签注:实施审核后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1、经审定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

2、经审定不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不予签注。

收费标准: 签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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