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企应卸下对伦敦仲裁的“傲慢与偏见”
面对不断下跌的船价,已与中国船厂签订了造船合同的外国买家纷纷从原先订立的高价造船合同中脱身,进而与中国船厂发生了一系列造船合同纠纷及有关这些纠纷的仲裁案件。由于这些发生纠纷的造船合同大都约定了“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伦敦的仲裁员及律师因此而经历了一段他们职业生涯中少有的、可遇不可求的繁忙时光。而中国船厂在这些因买家“弃船”而发生的本不易败诉的仲裁案件中屡屡“落败”,部分案件涉及的金额动辄上千万美元、甚至上亿美元。一些中国船厂因此一蹶不振、濒临破产;一些为中国船厂对外出具还款保函的银行也未能幸免,被卷入到有关的纠纷之中。毋庸讳言,中国船厂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教训不可谓不沉痛。在缴纳了巨额“学费”之后,中国船厂到底从中学到了什么?有哪些经验教训值得汲取?这是中国船厂需要思考并回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