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一步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使用范围,2018年4月10日起,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亦可适用。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全面取消,4月10日(含)以后,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7月1日起,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在全国推广,10月1日起原电子支付系统停止运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自1月19日在上海海关、南京海关试点后,于8月31日起扩大试点范围,自2018年11月19日起,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改革,企业可自行打印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于7月1日实施,海关相继发布实施注意事项和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地区)清单。

相关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关于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适用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6号〔关于全面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关于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8号(关于调整大米税目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0号〔关于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地区)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18年第100号(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9号(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6号(关于扩大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银行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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