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填制

6月1日起,《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全面取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8月1日起正式执行。“互联网+预约通关”模式将自10月31日起施行,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失信企业除外),遇特定情形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通关手续的,可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

相关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8号(关于开展2017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2号(关于部分商品增设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关于“互联网+预约通关”的公告)

重点关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进行了修改,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等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修改了4个栏目名称。企业可根据《进出口货物申报项目录入指南》进一步规范报关单填制。

加工贸易

综述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广。海关特殊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保税货物流转管理进一步简化。海关总署公布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和“保税混矿”有关监管事项。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进一步推广,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

相关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关于公布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规章所涉及法律文书及清单样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发布《阴极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关手续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8年第22号(关于发布16项修订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8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5号(关于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入仓清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9号(关于“保税混矿”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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