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推广。有观点认为,呼唤已久的增值税改革试点启动,扫除了现代服务业发展最为重要的障碍之一,也拉开了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大幕。笔者认为,对于航运服务业的影响是喜忧参半。

目前航运企业租入船舶时,应代出租方缴纳租金收入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10%的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改革后,此部分进项税应当可以抵扣,对航运企业来说是一个松绑的机会。

对于航运服务业,由于具体操作细则还未出台,哪些门类入围及适用税率等细节还不明确。目前,与航运业和港口装卸3%的营业税率不同的是,航运服务业各门类一般是5%的营业税率,如果5%的营业税改成6%的增值税,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需分类考虑。对于进项税较多的企业,享受增值税抵扣的优惠会更多,比如船舶供应和船舶修理。船舶代理、货运代理、航运经纪等门类,其本身的行业特征决定了其能够抵扣的进项税很少,如果按照增值税6%来征收,预计其实际税率与目前实行的5%营业税率相当。对于航运金融和航运保险,中金公司研究报告指出,银行业和保险业在定义和估算增值额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争议,纳入试点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增值额无法计算,相当于只有销项税,没有进项税,难以产生增值税的抵扣效应,即使这次试点办法推出了6%的税率,相对于金融保险的5%的营业税税率来说依然是偏高的,减轻税负的效果有待评估。对于航运信息服务企业,其所从事的研究和咨询服务的进项税抵扣较少,增值税的税率尚不确定,很难说是利好。

针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不少支持航运业和航运服务业的政策,其中涉及不少相关行业营业税的减免政策,这些政策如何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相对接,真正实现航运业、航运服务业税收政策与国际接轨,值得关注和期待。笔者建议,上海在制定增值税试点相关细节时应重点关注这些内容。(谢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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