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够的资本规模可以保证航运企业投资的需要,航运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是离不开畅通有效的融资渠道。尤其是现阶段,因融资不畅、资金短缺、沉重的债务负担演变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草”的情况更不在少数。

目前,发行股票与发行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航运企业的青睐,尤其是企业债券似乎有异军突起之势:2011年亚洲的航运企业共发行债券总额约为79.9亿美元,相较2010年增长近90%。正是银行“雨天收伞”的行为,催生了航运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募集资金的想法,航运企业通过企业债券来募集资金的方式在今后可能更为常见。

债券按照发行主体来划分,在中国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三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在国外为同一概念,但是在中国则不能完全等同。从法律规章来看,1993年8月2日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章第5条对企业债券的定义为“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一章第2条同时载明“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4条对于公司债券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218条同时载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企业债券融资与其他债务性融资相比,其突出的特点是融资对象广泛、市场大、并且不会分散投资人对企业的控制权,但同时由于其发行时的限制条件较多、融资成本较高,且债券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航运企业需要支付固定的利息并到期偿还而不管企业经营的好坏,这就形成了企业的固定负担。以下以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海发展)公开发行的2012年企业债券(第一期)为例,作简要分析,或可对企业债券的风险控制做出一些提示。

由于宏观经济增速放缓、运力过剩、运费下跌、油价上涨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中海发展主营以及联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 8.22%;公司2012年和2013年分别有 44 艘和 14 艘新建船舶交付使用,船舶建设周期较长,船舶购置资金以及与之配套的流动资金需求巨大;公司资产负债率连年呈上升趋势,2009 年、2010 年、2011 年和 2012年 3 月各期末负债率分别为 36.23%、43.28%、52.82%和 56.03%。这预示着如果未来公司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上升,可能会面临偿债能力降低的风险。

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主营收入下降的同时,资产性支出占用了企业的自有资金及其他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因此中海发展需要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中海发展的偿债计划分为利息偿还计划和本金偿还计划,存续期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债券到期一次性还本。偿还本息的资金来源于公司日常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2009 —2011年,中海发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为19.02亿元、27.21亿元和14.71亿元,现金流较为充裕。同时设置了流动资产变现和设定担保两种方式作为履约保障,中海发展下流动资产余额为73.58亿元人民币可用于偿还到期未付债务,同时母公司中海集团作为行业内领军企业为本次债券募集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此项目对于投资者而言风险相对较低。

本期发行的债券引入了品种间回拨选择权,中海发展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本期债券发行申购情况,在总发行规模内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择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承销商保持股票配售的灵活性,为中海发展争取较为理想的股东结构。

此外,中海发展曾于2011年8月发行39.5亿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这也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债券形式,它能有效地淡化所有者之间因融资不当产生的矛盾,当部分债券持有者转化为普通股股东时还能减轻公司的举债压力。

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对航运企业贷款的审核标准,发行企业债券获得资金支持可能会成为常态。无论是选用哪种融资方式募得资金,航运企业管理都需要思考三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资金的最终用途、资金的募集途径、债务的还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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