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3月26日召开的长江水系、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宣贯会上获悉,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长江水系、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精神(以下简称《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即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长江、淮河12条支流航道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空白已被填补。

本次《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在简化、规范的基础上,通过设置不同河流之间船舶尺度“接口”,有效地避免了船舶流动的政策阻隔,对于进一步规范内河标准船型、提升长江水系内河整体通过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长江航务管理局局长唐冠军介绍,本次《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充分考虑了市场的接受程度,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本次《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只对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需通过长江水系、京杭运河和淮河水系的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主尺度标准另外制定)的运输船舶提出要求。

对无需通过船闸、升船机的运输船舶不限制其主尺度。符合某一通航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要求的船舶,需在其他水域航行的,其主尺度还应与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一致。此外,最新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具有“进一步松绑”的效应。最新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规定,船舶总长是一个变动范围,船舶总宽可以下浮不超过2%。相对2004年、2010年版《三峡尺度系列》)、2005年版《京杭运河尺度系列》而言,此举增强了船东自主选择的空间。

据了解,为加强《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管理,长江航务管理局专门制定了《长江运输船舶主尺度标准化实施办法》。该办法将对新建的过闸非标准船舶实行 “四个不得”措施,即:船检部门不得审图、检验,运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海事部门不得签证,船闸部门不得安排过闸,在整个责任链条中,实行“谁办理,谁签注;谁签注,谁负责”的全程责任落实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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