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服务网12月18日讯(记者 裴少铭)】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其官网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回购股权、IPO时的老股转让,以及重组并购活动中的发行股份收购等七类情形被明确需要缴税,但纯粹二级市场的买卖仍不在征税之列。

《办法》主要是规范股权转让过程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延续原有规定主要框架的基础上,就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时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服务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相关规定更为科学和全面。

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财苑)、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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