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融资租赁行业紧随互联网金融,以爆发式的速度增长做大,成为金融市场里颇受关注的两大行业。在人们的眼球纷纷被各路互联网平台的收益、规模和跑路事件捕获时,业内人士逐渐发现,融资租赁和互联网金融之间有着很好的对接点:借助P2P网贷平台,融资租赁公司在试图打破资金来源受制于银行垄断的局面。不过,其背后的风险点和监管环境亦应引起相当重视。

  模式差异

  天津租赁行业协会会长杨海田在2014年12月举办的“金融租赁年会”上表示,与融资租赁行业飞速增长的规模极不相称的是其融资渠道主要依赖银行,资金供给速度远远跟不上租赁行业发展的需求。这就给2014年风生水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了极大的对接空间。

  2014年,国内多家P2P平台积极上线融资租赁产品,积木盒子、爱投资和理财范等P2P平台于2014年上半年已开始涉及融资租赁业务。2014年11月,融租E投作为狮桥资本旗下专门对接租赁资产的P2P平台正式上线,其提出了P2L (Person to Leasing)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将借款项目发布在P2P平台,从投资者处募集资金,收益由投资者和融资租赁公司共享。2014年12月,红象金融高调上线,提出A2P(Asset to Peer)“融资租赁债权众投”理念——以盘活租赁公司存量资产为基础,把租赁公司应收债权通过网络平台合法地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完成资产交易,从而实现“众投”。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CEO万钧在日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表示,对于真正市场化的融资租赁资产,P2L平台将是非常高效的融资渠道。融租E投P2L平台上的项目,都是已经发生的真实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了解租赁资产的详细信息,也可以查询项目合同,加上租赁债权还往往涉及物权,其项目风险远远低于P2P平台上的普通借贷资产。

  红象金融联合创始人何彬则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解释了A2P和P2P、P2L模式的不同。他说:“红象金融A2P和P2P平台最大的区别是专注于融资租赁存量资产,和目前国内P2L平台最大的区别则在于独立性。”何彬表示, A2P平台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平台,不受控于P2L模式下网贷平台的租赁母公司,具有风险审核的独立性,也有对外部合作租赁公司的开放性。A2P平台具有独立的风控系统,对合作的租赁公司和拟交易的租赁资产进行双重尽职调查,挑选有实力的合作伙伴和真实合规的资产。另外,A2P平台定位于盘活存量融资租赁资产,以租赁公司的已有资产做标的物,法律关系清晰,有明确的还租记录和信用记录,不确定性相对较小,而P2P平台或P2L大多操作的是新项目。

  国内融资租赁业资深专家屈延凯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解释,各类应收账款(A)通过互联网的平台进行转让,应该称之为A2P、A2B、A2C,让融资租赁债权可以线上线下转让变现,加速流转,融资脱媒,直接对接社会投资人,不是集资放贷,不是众筹,而是真实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的转让,是众投,应与P2P严格区分开。

  监管缺陷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宏伟表示,目前国内还都是中小型的融资租赁公司跟P2P合作,而且往往单体项目比较小。现在P2P对接融资租赁主要是两个问题,一个是期限问题,一个是成本问题,如果不能解决的话,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的项目的对接就会比较困难。

  中国融资租赁交易平台创立人张皓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融资租赁的P2P,从消费者终端来看,并不比其他P2P有竞争优势。其风控有待完善,收益水平也尚有提升空间。

  对于上述观点,万钧对本报记者表示,从短期来看,P2L成本偏高,但由于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在风险控制上有优势,随着融资租赁概念在投资群体的普及,投资者投资行为日趋理性,P2L这样的投资平台将会受到更多低风险偏好投资群体的青睐。

  成本与收益的考量是一方面,监管政策的完善是另一方面。

  屈延凯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有三种模式,集资放贷、股权众筹和租赁债权。对于前两者,借款人和股权投资可能出现虚假情况,监管部门确实应当适度介入,尤其是对网贷平台高管的资质特别是从业经验应该加以要求。相对的,租赁债权是真实资产,隶属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左侧。很多中小型企业和产业链企业拥有良好的应收账款债权,受限于企业规模和信贷要求,难以得到银行融资,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发挥其优势,形成有形的应收账款市场,将使这些拥有良好债权资产的企业得以良性发展,给我国经济注入巨大活力。

  另外,租赁资产的登记问题,也是融资租赁行业从业者对于租赁资产交易的普遍担忧所在。招银金融租赁公司副总裁刘卫东表示,租赁资产面对的法律风险中,专用设备、机器设备的登记问题日益凸显,不完善的登记体系使租赁公司随时要面临对抗第三人的境况。

  屈延凯表示,互联网平台上的租赁资产,在保障其安全性、真实性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我国现行的征信系统范围要再扩大,让租赁债权都可以在系统里做登记、确权、公示,确认交易资产,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另外,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应收账款是担保物权,如何质押,质押给谁,何时转让,如何转让,转让给谁,都是所有人的权利,无需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政府要做的事情是引导市场交易主体构建和完善交易平台和规范市场的政策环境。”

  虽然隐忧重重,前路漫漫,但作为传统的银行借贷融资的补充渠道,互联网金融无疑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了一个高匹配度的融资方式。

  “长期而言,融资租赁行业很有可能将以P2P为主要融资方式来获得资金。P2P本身高度市场化和去监管的特征,与融资租赁行业对资金来源的需求是非常契合的。”万钧说。

  屈延凯则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传统金融的思维逻辑是安全性保障收益性,收益性决定流动性。相对的,互联网新金融的思维逻辑是将流动性放在第一位,以此来提高收益性的边际效应,再现了货币流通的本质。放到互联网平台上的资产,依靠短期高频交易,摊薄融资成本,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在大数据时代发展成熟时,互联网平台应该大力发展众投。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