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在其提案中提出,如今,在公益慈善领域,存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明确、监管成本与风险过高、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非资金公益信托受限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马蔚华建议,加快推进多层级法规政策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立法进度,制定出台《深圳市慈善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推动深圳市委市政府力争2015年3月份出台《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以下为马蔚华提案全文:

  关于在深圳开展慈善信托试点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永隆银行董事长 壹基金理事长 招商银行前行长 马蔚华

  [提案摘要] 2001年通过的《信托法》为“公益信托”专列一章,确立其原则性的法律框架,但此外基本未就公益信托出台执行细则或者法律解释。公益信托制度因此缺乏操作性。本提案建议在深圳市开展全国慈善信托试点工作,先行探索慈善信托在设立、监管和培育扶持等方面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为全国发展慈善信托“破难题、探新路、作示范”。

  一、背景及问题

  2001年通过的《信托法》为“公益信托”专列一章,确立其原则性的法律框架,但此外基本未就公益信托出台执行细则或者法律解释。公益信托制度因此缺乏操作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明确,监管成本与风险过高。《信托法》中承担审批等监管职责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向不明。实践中,民政部门,以及具体公益目的所对应的教育、卫生或文化部门等,以缺乏明确授权为由,往往拒绝承担审批职责。另外,《信托法》中规定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贯穿设立、运行至终止的各个环节,并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委托人和信托监察人应有的监督权利范围。公益信托存在较高的监管成本。

  二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非资金公益信托受限。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导致不动产、股权等信托难以有效设立。公益信托的财产仅限于资金,对慈善财产的多元化,特别是高端财富人群从事公益事业造成极大制约。目前以“公益信托”为名的信托总数不超过二十,且绝大多数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益信托,无法满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等条件。同时,由于信托法相关实施细则皆是围绕营业信托构建,这些“公益信托”以信托公司的通道型的信托产品(计划)为主,明显区别于国际上常见的财富管理类型的公益信托。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提出的关于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的要求,为更好利用深圳经济特区的诸多优势,充分发挥深圳经济特区在公益慈善领域改革创新的示范作用,深圳市拟申请开展全国慈善信托试点工作,先行探索慈善信托在设立、监管和培育扶持等方面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为全国发展慈善信托“破难题、探新路、作示范”。

  此举将有利于推进新时期民政事业改革创新,为我国加快建立现代慈善信托制度探索路子,有利于深化金融领域的改革创新,倡导金融机构和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有利于引导民众树立科学的财富观,鼓励中国慈善财富高效服务社会发展,有利于发挥慈善信托的制度优势,丰富现代慈善事业发展形态的多样性。

  二、建议及理由

  第一,加快推进多层级法规政策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立法进度,制定出台《深圳市慈善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推动深圳市委市政府力争2015年3月份出台《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二,重点解决慈善信托实践中面临的迫切问题。建议明确深圳市慈善信托的管理机构为市民政局。由深圳市民政局制定慈善信托设立和登记相关制度,明确慈善信托具体的申请、审批程序和信托登记的具体操作方式;细化慈善信托受托人制度,明确以信托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和以基金会为主体的慈善机构可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与此同时,完善慈善信托信息公开与监督机制,由市民政、金融等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对慈善信托的检查、抽查、审计等制度;探索完善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不动产、股权等非货币财产用于慈善信托时减免财产权转移过程的相关税费。

  第三,论证在前海登记设立专业慈善信托公司的可行性。建议可建立受托人资格审批制度,有效弥补一般商业信托公司的设立动力或公益执行专业性不足等固有缺陷,增强专业性和公信力,有助于尽快突破通道型信托产品形态的公益信托,推动财富管理型公益信托的发展;建立民政部门为审批主体的受托人资格审批制度,明确民政部门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统一监管公益信托,减轻多个公益目的的信托管理上的复杂性;在建立专业公益信托公司的前提下,将现行的一事一批的公益信托审批制度转变为公益信托受托人资格审批制度,以有效降低公益信托的监管成本和风险,从而突破审批障碍。

  第四,建立统一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建议出台地方信托财产登记相关法规,建立系统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设立统一的登记机构,明确登记效力和程序,并且和现有的股权、房地产登记有效衔接,以此释放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的潜在慈善资源,有效激励高端财富人群从事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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