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文件

  中船保保字【2015】2号

  关于2007年残骸清除公约生效及该公约下的保险证明事宜

  各会员公司:

  “2007年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简称“2007年残骸清除公约”,其相关定义见附件一)已满足了生效条件,将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截止目前,批准、接受和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和地区如下:

  安提瓜和巴布达、保加利亚、库克群岛、刚果、丹麦、德国、印度、伊朗、、马来西亚、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摩洛哥、尼日尼亚、帕劳、英国。

  该《公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国可以选择扩展公约区域至包括领海在内的领土。截止目前有8个缔约国(安提瓜和巴布达、库克群岛、丹麦、利比里亚、马耳他、马绍尔群岛、帕劳和英国)已经将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领海。对于没有行使选择权的缔约国,公约将仅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类似于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船东严格责任和强制保险制度,规定船舶的登记所有人有义务对公约区域内被认为具有危害的船舶残骸进行定位、标记和移除。对于300总吨及以上、悬挂缔约国船旗或进入或驶离缔约国领土内某一港口的船舶,需要安排符合公约要求的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并且获得缔约国签发的证书。该证书须随船携带。

  如果船舶的船旗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船舶所有人直接可以从船旗国获取证书。

  如果船舶的船旗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则需要从该公约的某一缔约国获取证书以确保船舶进入任一缔约国水域。到目前为止,愿意为悬挂非缔约国船旗的船舶签发证书的缔约国有英国、德国、丹麦、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帕劳、库克群岛和马耳他,其联系方式见附件二。

  目前,对于按照协会标准保险条款承保的入会船舶(其承保条件条款中没有对责任限额和承保风险作出特别约定),协会在国际保赔协会集团的某个成员协会进行了共保安排(下文将这样的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成员协会成为“共保协会”)。对于此类船舶,协会将签署保险证明(蓝卡)或协助会员从共保协会获得蓝卡,船舶所有人持蓝卡可向缔约国申办符合公约的证书。尽管协会及共保协会目前并不向船舶所有人提供普通保赔战争险,协会及共保协会同意在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以内分摊因签发蓝卡而承担的所有责任,包括现行保险条款中已经明确除外的责任,但对非因签发蓝卡而承担的责任,该除外责任仍然有效。该公约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不超过根据经修正的《1976年国际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计算出的限额。该公约中规定了战争风险免责(尽管战争的定义中不包括恐怖主义风险)和完全是由第三者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的免责。

  协会及共保协会将在下述的条件下签发蓝卡:

  会员同意在协会及共保协会因签发蓝卡而支付了战争风险项下的赔款时,会员应将其本应从普通保赔战争保险中获得的赔款补偿协会及共保协会。如会员未安排普通保赔战争保险,则应将其视同安排了普通保赔战争保险并完全履行了该保险项下的义务从而有权从该保险项下获得的赔款补偿协会及共保协会,并将该保险项下的一切权利和对 于第三者应有的一切权利转让给协会及共保协会。

  如会员向协会及共保协会提出签发蓝卡的申请,则视为同意了上述条件。为此协会提请会员注意:在向协会及共保协会申请签发蓝卡时,确保已经按照标准条款安排了普通保赔战争险并在该保险下为保赔责任设定了独立的责任限额。

  对于需要办理该公约保险证书的会员,请尽快与协会承包部联系办理蓝卡事宜。协会及共保协会将在会员提供了办理蓝卡所需的船舶资料并指定了签发公约证书的国家后,向会员提供蓝卡。

  协会将密切关注该公约的实施进展并随时通报其发展态势。会员在此问题上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协会保持联系。

  特此通函。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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